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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晓晨:美国如何进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华晓晨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的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公务员道德行为的信任危机,大家开始反思过去几十年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因此促进了政府公务员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美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道德法规。 1978年10月,美国国会出台了《公务员改革法》。并通过了美国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制定《政府道德法》目的是:“建立某种联邦政府机构,适当改组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某种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 1989年1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改革法》,它对《政府道德法》进行了修改,该法首次为所有政府官员提供了统一的道德行为准则,使公务员的从政道德规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适用范畴增加了立法和司法的官员,从而为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道德标准。 在《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的基础上,1991年政府道德办公室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2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在礼品、利益冲突、职权行使、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如规定雇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工作,都不能将政府的资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将公家电话、文具、计算机、车辆等用于私事。”规定一次不允许收受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物,在同一场合不允许接受超过20美元的礼物,一年不允许接受同一个人价值50美元以上的礼物。政府的一些部门和各州都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和本州工作人员的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国防部于1987年5月颁布了《美国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等。 2002年,美国联邦道德规范局对以前颁布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了集中编撰,于10月2日公布了《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该规则囊括了以前的公务员道德法规并进行改进。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包括对政府官员的14项基本要求,涉及互赠礼物、利益冲突、公正执法、为亲属就业的问题,以及滥用职权和外出活动的规则等。 《政府道德法》和《政府道德改革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国会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数次局部修改,加之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后依据这两部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若干实施细则。使得美国关于公务员的道德法规内容更为详细系统,比如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自规定,也使得政府道德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具体,便于遵循。 美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形式大致可分多“专门行政道德法典”、“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业守则及法律实施细则”三种。但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公务员道德法规的形式趋向于专门道德法典,特别是呈现出公务员道德法律法规分层分类的特点。 摘自:《中国人事报》 作者:华晓晨 2009年1月7日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