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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较研究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概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解决国民就业问题所设立的机构,它也是执行国家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实体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国家降低失业率、协助特定对象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 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共有6629家,从业人员51,095人。其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3500家,约占52.7%;行业主管部门就业服务机构633家,约占9.6%:民营人才服务机构2427家,约占36.6%: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69家,约占1%。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我国的就业服务市场中占据了绝对主流,但是,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长期以来存在工作效率低、服务层次低等弊端,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成熟经验,为我国的改革带来新的思路。 二、美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一站式就业中心”为核心 美国于1998年颁布《劳动力投资法案》,开始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在这个体系中,以各地的“一站式就业中心”为核心。《劳动力投资法案》分别赋予州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组成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制定各项中长期劳动力发展计划。强调由商界人士担任劳动力投资委员会主席,决定整体劳动力投资体系的发展方向,并由“一站式就业中心”作为窗口提供整合的就业服务,再由指定的训练提供者提供职业训练和就业咨询服务。美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如下表所示:
机构类型 设立、任务及其他 1.由州长设立 州级劳动力 2.主要成员及主席必须来自商界 投资委员会 3.委员会制定5年发展计划,建立本州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 1.由州长、州级劳动力投资委员会以及相关公共部门界定劳动力投资区域,以区分劳动力市场范围 地方劳动力 2.特定的地方公共部门委任委员会成员,制定地方政策 投资委员会 3.主要成员及主席应来自商界 4.地方委员会负责监控地方一站式就业服务系统的运作 1.由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建立 各地一站式 就业中心 2.由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指定该区域一站式就业中心的运作者,该运作者可为公立机构,也可以是私立机构。或者公私机构联合运作 3.作为窗口部门,提供就业的核心服务、深度服务和训练服务,针对不足地区也可设立附属中心 1.州长建立程序,供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决定合格的训练提供者 指定的训练 提供者 2.地方委员会确认区域内的合格训练提供者,提供者可为私立或公立机构,训练提供者违反规定者.终止其资格 3.训练提供者必须符合成效标准,才能接受联邦经费 4.训练提供者通过一站式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特定的就业培训服务 美国政府就业机构的特点有:一是去中央化,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由各州主导,联邦政府仅制定运作原则及经费辅助;二是弹性化,各州甚至同州各地的实施和运作方式都各不相同;三是强调公私资源整合,由联邦政府提供经费,公私部门协调完成服务供给:四是经济导向,由商界人士担任各级劳动力投资委员会主席,根据经济发展制定劳动力计划。 三、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失业给付”为核心 英国工作和年金部于2002年4月起设立特别就业服务和失业给付中心,作为统筹各项失业给付和就业协助的机构。根据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年纪及其他相关条件,提供不同的就业服务方案,而且,因为机构自身就是各项失业给付的审核中心,因此,可以直接针对失业者对中心所提供就业方案的配合程度,核准或拒绝给付。 英国的社会安全体系长期以来将享受政府给付的人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须就业以符合领取给付资格,而另一部分则不需适用这一规定,诸如单亲儿童的照顾者、长期的福利依赖者等。自1997年开始。政府强调就业的重要性,希望有就业能力者可以通过就业达成“自助”的目标,以往的福利依赖者也强制必须进入职场就业,并透过特定的政策来处理长期失业者和弱势群体问题。在这一趋势下,英国的福利体系与就业服务机构开始寻求职能上的结合,二者整合为一体式服务提供机构,即就业服务和失业给付中心,它作为就业服务和失业给付的窗口,以就业为原则,监控失业给付的发放,并配合给长期失业者和弱势群体提供特定的就业方案。 就业服务和失业给付中心是英国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的主体,同时,它也兼具失业给付功能。中心直接由政府管辖并设定工作目标,是纯粹的公共部门,部门工作人员均具有公务员身份,以公共部门的力量直接提供就业服务。截至2006年,英国在全国各 地共设立775个就业服务和津贴中心,共有工作人员71,403人。 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有:一是政府公权力的绝对主导,不论是经费来源、政策目标或机构成员,全部来自英国政府;二是结合福利与就业服务功能。以失业津贴为基础,促进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国民就业率;三是侧重对弱势族群的就业协助,政府宣扬“工作是最佳福利形式”的理念,通过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率,达到减少福利支出的效果。 四、澳大利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市场模式”为核心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采用“市场模式”进行就业媒合以及相关就业服务的国家,自1998年起实施“就业网”工程,将整体就业服务划分为各个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分项外包方式。大部分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私立机构,政府部门只提供少量服务,并且其服务内容及办理条件和私立机构相同,在完成服务项目后,政府支付费用,政府定期对各机构进行星级评定。 澳大利亚政府服务机构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由人力服务部统筹负责的“联合中心”,二是由就业和劳动关系部统筹负责的“就业网”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特定就业协助机构。三类机构的性质、功能及其他情况见下表:
类型 性质、功能及其他 1.机构属性为公立机构,由人力服务部设立 2.失业者首先需要到“联合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3.负责各项失业津贴的核发 联合中心 4.负责对失业者开展就业服务需求的评估及分类 5.根据评估及分类将求职者转移给“就业网”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特定就业协助机构,开展进一步就业服务工作 1.与就业和劳动关系部订立契约。承接政府委托,大部分为私立机构 “就业网”就业 2.提供就业媒合、求职训练、深度服务等由就业和劳动关系部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 3.在契约规定服务完成后.由政府支付费用 4.就业及职场关系部定期对“就业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为求职者选择及续约作参考 其他特定就业 1.机构属性多为非营利机构 协助机构 2.为特定人群提供就业服务.例如长期失业者、福利领取者、原住民等
澳大利亚政府就业机构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市场导向,就业服务提供方面以“就业网”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透过契约管理,由私立机构扮演政府就业机构的角色:二是强调竞争,透过市场机制,由求职者和雇主来选择服务单位,政府通过定期的星级评定提供参考。创造竞争环境。
五、发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述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整合公私部门资源。就业服务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努力整合公私部门资源,为国民提供全面、细致和科学的就业服务。在整合公私部门资源
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契约外包、合伙结盟、合作运营等多种方式,政府由经营者转为监督者。
2.强调求职者和政府的共同责任。政府有责任为国民提供就业服务。求职者也有责任积极寻求就业。各国都在努力推行积极性劳动力市场方案,减少福利依赖,通过失业给付与寻求就业态度相结合方式,强调失业者的权力与义务相结合。
3.引进符合本国机构特点的竞争机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可以依据本国特点引进竞争机制,保持各层级就业服务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水平。这种竞争机制可以是公私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间的竞争,也可以是私立部门就业服务机构间的竞争。
4.侧重对弱势人群的就业服务。弱势人群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特定的就业服务、求职培训,并提供一定的政策倾斜。弱势人群就业率的提高可以稳定社会环境,减少社会福利支出。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摘自:《人才开发》2009年第3期作者:许艳